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一、根本原那么和要求 提升系统包括主井提升、副井提升和混合井提升系统
主井提升分箕斗、矿车提升和带式输送机提升
第 10 条规定,核定主、副井及混合井提升系统的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到达 2—4h
提升设备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均需进行性能测试(含矿井经技术改造新更换的提升设备),投入运行后,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未经测试和测试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能力核定
提升系统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 2—4h,是我国煤矿多年来一直遵循的规定
是为了保证设备完好、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与
煤矿平安规程
第 391 条和第 404 条规定的内容是吻合的,所以把它作为能力核定的必备条件
提升系统的保护装置应完善,包括机械保护和电气保护
如立井提升的防过卷装置、防坠器、托罐装置,斜井提升的挡车装置、防跑车装置,主斜井带式输送机的防逆转和制动装置,以及提升机的过速、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带式输送机的跑偏、打滑、断带等各类机械和电气保护
二、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方法(一)主井提升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1、主井提升能力定义
明确规定,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能力
2、工作制的规定
工作制按每年工作 330d,每天提升 16h 计算
同时又明确了假设主井箕斗采纳定量装载,能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且滚筒直径在 2m 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纳带式输送机提升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天提升时间可按 18h 计算
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具备上述条件的提升系统,根本能按规定的速度图运行,提升循环时间根本不变,不致因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