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 教育局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持续、和谐进展,依法保障适龄少年公平公正地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进展的获得感,更好地完成我市 2024 年度初中入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4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初中入学范围界定及指标分配政策 我市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的原则。完成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近入学,城内初中服务区域户籍的应在市教育局确定的服务区域初中入学。 在规定初中就读的学生,享有就读初中优质高中分配指标资格。初中毕业升高中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就读初中优质高中分配指标,否则不能享受。为充分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分配到校优惠政策,小学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初中入学。 今年我市仍然将部分优质高中的招生计划按有关原则分配到初中学校,分配比率为 80%。 二、关于占用优质高中分配指标的资格确认及条件 (一)户籍及户主:未满 18 周岁在校生的第一监护人为父亲和母亲(监护人依法或自然转移者除外)。学生父母户口在本市的,拥有自己的住房,学生户籍的户主应为父(母)亲,父母无自己的住房也可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本人为一户;父母户口在本市外的,需提供父母亲的户口本,学生户籍的户主可为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学生的监护人依法或自然转移的,其户籍的户主应为其他法定人。 学生户籍变更的,须提供父母购房、多套住房、工作变更、婚姻关系变故、户籍与住房相一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符合《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给予确认,否则不予确认。 在校生单立户或将户口挂靠在亲戚名下的,入学审核时现户籍入学资格不予确认,以原户籍确认。 (二)住房:指购买或修建的自家私产住宅用房。 住房确认时,家庭户须按房产所属性质提供房产证件: 1.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协议(合同)、交款收据、入住证等。 2.自建住房(无房产证)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未过户二手房的买卖协议(合同)、公证书等。 集体户有住房的按家庭户要求提供房产证件。 学生户籍户主的非住宅用房(商铺、商业店面房、工业厂房、储藏室、车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