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昆明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 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 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 敏捷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 30 日。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应当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业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60 日内,到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若 60 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值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