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二节 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 换 证 第二节 补 证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总分值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 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第一节 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 考试监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根据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根据以下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