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开办发〔2024〕61号)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24〕82 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24〕2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4〕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 5 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 7 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300 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 500 千瓦。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五条村级、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舞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帮助贫困村“三无”贫困户增创收益。各相关镇街可实行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第六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区、镇(街)级扶贫部门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七条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区扶贫办将光伏扶贫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