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通用内容〔注:文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保证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 一般平安规定第一节 平安生产管理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平安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制,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在施工及维护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进度与平安、效益与平安的关系,实行“抓生产必须抓平安〞和“平安优先〞的原那么
各生产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总责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经理、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维护等生产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抓好二、三级教育培训以及对转岗、变换工种人员、特别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提高平安意识和平安素养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工程负责人、区域负责人是工程建设及维护工程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维护工程或区域平安生产负责
在安排工期、资源调配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实行有利于平安生产的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应结合施工、维护现场情况和工程施工、维护特点,及时组织现场的危险源和有害因素辩识,做好工程平安筹划和平安技术交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注重潜在事故的预防,努力实现工程平安管理的目标
第十一条 施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