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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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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资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 有限公司、XXX 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XXX 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经营和管理(上述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股东权利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XXXX 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XX 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九条公司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投资额,由本公司股东按约定方式另行处理。第十条股东依所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但对于公司依法可分配的红利按全体股东另行协商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二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决定;担保和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70%。第十三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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