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i.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ii.被交易所 ST 处理或 ST 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v.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1)以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 50%;2)以非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 40%;3)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 30%。2.3 信托方案设计须明确标的股票的质押率上限和每股受让价格上限(业务部门和交易对手商定价格),并按照“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日质押股票的 20 日均线价格*公司觉得的抵押率”与“公司决策的每股受让价格上限”孰低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价格。2.4 对标的股票设定预警线和追加线预警线与追加线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