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以下简称?上市规那么?〕、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开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标准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效劳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公司主要通过参加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 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那么等必须符合?公 司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十条 子公司实施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那么?、?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并须事先报告公司。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员委派与任免管理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