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开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标准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
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效劳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公司主要通过参加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 设一至二名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