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举制度(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进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举。(二)民主推举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育、比较成熟的拟作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举的进展对象必须是经党组织培育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举中应注重突出生产一线人员和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三)民主推举入党积极分子和进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进行一次。可采纳党员推举、党小组推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举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四)推举进展对象时,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举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举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五)推举 28 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进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进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举。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举进展对象时,必须形成书面推举材料。(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七)经民主推举并经党支部确定的进展对象,需报上级党委(总支)集体讨论同意,方可列入年度进展计划进行培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