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导那么〔征求意见稿初稿〕一、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合理配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维护工程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公平权益,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社会人力资源的利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开展,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28 号〕、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标准〔SL288-2024〕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24]670 号〕、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24-0211〕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那么
第二条 本导那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简称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供监理投标、评标和工作考核参考,但不作为监理合同结算的依据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分为根本标准和参考标准
根本标准是工程应到达的监理人员配置最低要求;参考标准是工程监理人员配置的指导性标准,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工程的建筑物组成与建设布局安排、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与交通条件、工程的地区差异、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与工程法人提供条件、主管部门及工程法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以施工监理效劳期内各月监理人员的数量分配表示,单位为“人日〞,按日历月统计
这里“日〞为 8 小时,月工作天数按21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应根据施工总进度方案和施工总体布置确定,施工总进度方案和施工总体布置发生实质性调整时,监理人员配置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当工程的施工总进度方案和施工总体布置未确定时,不进行监理人员配置标准确定
第四条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根据工程类别、复杂程度、规模等分类确定,并考虑工程的点状和线状分布特征、施工过程是否需要旁站要求等不同情况
第五条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根据监理初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