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应用特别策划江苏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调研报告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经济发展新常态为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变化,覆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经贸关系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客观上有不同需求,反映在制度上就是应当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不同主体的需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传统的诉讼解决纠纷模式因其不断完善的程序保障,成为最大限度追求公正的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活跃的商事主体对于纠纷解决则在公正的价值诉求以外,更有其在商事领域维护商业信誉、促进商事流转、简便快捷解决商事纠纷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多元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现实需要
现代仲裁制度发端于交易频繁的西方商人团体之中,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选择民间裁决纠纷的组织或人员,具有民间性、自主性、灵活性、快捷性、保密性、兼容性、和谐性等特点,在商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是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作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
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既可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仲裁公信力,又可以体现出仲裁的效益性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江苏省仲裁及仲裁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想,为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司法环境
一、江苏仲裁事业发展基本状况(一)仲裁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特点江苏在地级市设立了13个仲裁委员会,共有仲裁员3000余人
近年来,江苏全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呈现较为稳定的态势,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