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法 律 规 范 行 使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指 导 意 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行为法律规范,构建和谐药品监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湖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原则。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在具体实施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确定自由裁量的幅度、理由、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推断,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基准阶次划分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顶格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主动配合药监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首次违法但药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