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国良与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承包合同返还利润款纠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一终字第 96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国良,男,48 岁,汉族
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 110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兰州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牟国良为与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承包合同返还利润款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牟国良,被上诉人清算组组长魏新民,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牟国良等人原在兰州市乡镇房屋开发公司业务八处(以下简称乡镇公司八处)工作,1988 年国家清算整顿公司时,乡镇公司八处被撤销
牟国良在乡镇公司八处工作期间,先后以兰州市乡镇房屋公司(以下简称乡镇公司)、乡镇公司八处的名义与兰州光华玻璃工艺厂(以下简称光华玻璃厂)、兰州饮食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
具体如下:1988年 10 月 5 日,乡镇公司(乙方)与光华玻璃厂(甲方)签订
庆阳路小区建设开发协议
,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兰州市庆阳路南边,光华玻璃厂以北长 100 米,宽 12 米的地段
工程为四层商店包括地下室及两栋高层综合楼,建筑面积约 10 000 平方米
光华玻璃厂负责办妥立项、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
乡镇公司负责开发的全部资金
双方约定的投资受益的方式为按投资比例分房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军房公司)与乡镇公司八处、乡镇公司一起作为乙方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军区房管局)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