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教学案例王小姐年初购得一套商品房,因黄梅季节连日阴雨,该商品房局部墙面开始渗水,损坏了王小姐室内的局部装修
王小姐为此屡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也两次派人前来维修
虽经维修,该房墙面仍有渗水问题存在
物业公司表示,其已尽了维修义务,王小姐应向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交涉
王小姐对此甚为不解
王小姐能否要求开发商维修并承当赔偿责任
没有签订物管效劳合同,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管理费xx 市某小区局部业主以 A 物业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A 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B 公司同意,接替 B 公司继续物业管理效劳的
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未聘用 A 公司,而是与 C 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效劳合同,但是在 B 公司撤走至 C 公司进小区前,A公司实际进行了物业管理效劳,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均未聘请 A 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合同,未建立效劳与被效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A 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根据
xx 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为:一审法院根据
xx 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第 24条第 1 款和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不服上诉判决,提起上诉
xx 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第 3 条第 4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效劳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效劳的企业
〞18 条第 2 款也强调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效劳,应当签订“物业管理效劳合同〞
就是说,进行物业管理效劳必须签订合同
第 10 条第 2 款也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