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生产矿井停止作业规定为深化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24〕23 号〕精神,切实强化现场平安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平安生产,特对矿井停止作业作如下规定: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1、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2、定炮时不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
3、采掘工作面各巷道不按规程要求定期冲刷防尘和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
4、采煤机、综掘机内外喷雾、综采移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5、放炮不仔细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的
6、违犯规程规定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7、采掘工作面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8、采掘工作面风量缺乏或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1、掘进〔巷修〕迎头无方案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12、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实行有效处理措施的
14、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15、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
16、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施工的
17、乘人设施不按规定安装、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8、采掘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19、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20、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21、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22、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23、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4、超层越界开采的
25、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实行有效措施的
26、矿井瓦斯防治不符合要求的
27、矿井防灭火不符合要求的
28、矿井供电系统不可靠,存在“T〞接线路的
29、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或应急预案不完善的
30、重大平安隐患〔A 级〕未按要求整改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