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理事会制度(示本) 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组成为理事、理事单位。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在单位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理事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理事单位)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所活动地域,并和相应地域的会员(会员代表)形成一定的比例;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理事单位)在所从事的行业要具有影响力】;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数量为 15 个以上,150 个第五条 理事(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理事(理事单位)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选举权和表决权;对理事(理事单位)的被选举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举会员或会员代表权;【参见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五)退会自由; (六)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理事(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社会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会长单位)、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等内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