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生活物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救灾物资的来源: (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 救灾物资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统一交由市救灾物资配送中心,由市配送中心统筹分配
(三)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根据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济物资,用于灾民的生活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