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 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适应食品安全的需要,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方式
一、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于 1966 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
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损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管理产品质量的常用手段
1.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况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开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
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FSIS 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 主要负责 FSIS 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晶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
FSIS 和 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2.美国食品召回的分级 美国 FSIS 和 FDA 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
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