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 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122-99,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一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老年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 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 老人院(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0.8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