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 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122-99,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一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老年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1 总 则 1
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 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 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4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5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6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