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防范和处置 XX 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的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公众健康,制订本预案。1.2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正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分级响应,妥善应对,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损害。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591 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5 年 12 月 3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 年 07 月10 日);《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5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 53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服务于市区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因意外因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饮用水水源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的事件。(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肠道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的污染事件;(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氰化钾、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3)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污染。洪水、藻类暴发、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等造成的水源污染事件;(4)人为原因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1.5 分级分类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