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精品文档★再审申请答辩状再审申请答辩状再审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1970 年 8 月 18 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巷,联系电话(略)。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某中法民一终字第 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 4 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 岁)、次女李某祯(10 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 岁)、长子李某送(5 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03 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 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品文档★2/11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 10 万元财产及 2.5 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 3 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 7、8 号四间房和 8 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