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 年 6 月 1 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第一节电器的选择第二节导体的选择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第三节对建筑的要求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短路保护第三节负载保护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第五节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第三节钢索布线第四节裸导体布线第五节封闭式母线布线第六节电缆布线第七节竖井布线附录一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 1
1 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 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3 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4 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第一节电器的选择第 2
1 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第 2
2 条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第 2
3 条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第 2
4 条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第 2
5 条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第 2
6 条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7 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 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