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塔拉苏木落实“四权四制〞村治模式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参加村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如下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
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根底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根据 5-15 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根据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根底上,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
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苏木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效劳,敢于开展批判和自我批判
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尊重百姓,办事公正,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那么,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怀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着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政议政能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1
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 6 个月的
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人口与方案生育法
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决策和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