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试述涉及房地产的执行异议案件在实践中的应用 王景林 经重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已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的修改,其中主要局部涉及到执行程序
关于执行异议制度,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确实立和完善
法律给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法定的异议权,明确规定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处理程序,有效拓宽了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一、执行异议的界定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请执行法院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或者是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益存有争议,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执行法院解决该争议,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维护自己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