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方法
〕,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名录管理第三条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见附 1〕
第四条 本细那么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
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 本细那么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等相关证明材料;(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进口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撤消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