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责任状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资监管体制运行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衢政办发〔XX〕116 号)精神,法律规范现行委托管理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的相关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委托方: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托方: (市本级相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与考核期限
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委托 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 万元,均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所属企业名单及国有资产分布情况见附表
委托期限: 年
自 年 1 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止
到期后可重新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
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考核指标
年末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 万元,纳入考核的基数为 万元,考核指标为 万元
指标考核工作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执行
委托方和受托方职责
1,委托方职责
⑴ 核定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考核指标,审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相关奖惩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⑵ 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方
案;审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对所属企业业绩考核办法,会同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审批奖惩方案
⑶ 审批或审核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
增减资本,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事项
⑷ 核定(或提出)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比例,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⑸ 审批(会同受托方审批)或审查主管部门提出的所属企业人事任免方案
⑹ 受理国有股权代表直接提交的或主管部门转交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