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进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保证银行业的稳定进展,决定从 1994 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下达给我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是根据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
鉴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对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实行区别对待: 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按余额考核;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按增量考核
鉴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有财税改革相配套,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短期内难以达到的,可实行逐年提高的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逐步达到,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 1996 年底
贷款质量指标是中央银行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现在达不到监控指标的,由各行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执行
其余各项指标必须仔细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监控指标,根据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
从 1994 年开始,各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制定各行经营管理目标,并抄送人民银行备案
各行下达所属分行经营管理目标,必须抄送所辖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三、各商业银行要将人民银行规定的监控指标分解到分支机构,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其监控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