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导读: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