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一章总
为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轻工业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集体资产,系指属于轻工业集体企业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轻工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社,下同)所有的资产
轻工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保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集体资产,并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坚持依法抵制和纠正平调、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
轻工业企业涉及下列资产产权主体变动或经营、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化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租赁、联营、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经营、兼并和出售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终止清理,财产抵押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的;
(二)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的价值须以货币形态记帐反映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轻工业集体企业和各级联社
界定产权归属
轻工业企业及联社的集体资产,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带走的联社资产,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占用的轻工业集体企业及联社的资产,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