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六(商)初字第 3189 号 原告 xx 有限责任公司,住宅地上海市 x 座。 法定代表人刘 x,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樊 x,男,xx 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托付代理人贾 xx,男,xx 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 xx〔曾用名李 xx〕,男,1979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 x 号。 被告李 xx,女,1975 年 11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 x 号。 原告 xx 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 xx、李 xx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4 月 8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5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樊 x 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 xx 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4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赵 xx 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413500 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商定被告赵 xx 为购置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3000 元,借款期限为 13 个月,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止,还款期数为 13 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 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 xx 系被告赵 xx 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当共同还款责任。另,依据《汽车贷款合同》的商定,假如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 xx 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状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依据《汽车贷款合同》之商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马上到期,并要求两被告马上清偿合同项下的全部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 xx、李 xx 支付贷款剩余本金 9247.64 元;2、被告赵 xx、李 xx 支付贷款利息 71.62 元〔暂计算到 2024 年 5 月 6 日〕;3、被告赵 xx、李 xx 支付自2024 年 5 月 7 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