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那么〔国铁设备监〔2024〕19 号〕2014 年 4 月 3 日印发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平安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铁路平安管理条例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方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当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当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附件 1〕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当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平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平安运营要求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五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开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2 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