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疫情防控工作预案 (一)疫情期间客户出入银行网点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1
网点客户出入银行网点有义务佩戴口罩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实行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项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4〕2 号),其中第二条实施要求中写明,公民出入公共场所需要根据要求佩戴口罩
这次疫情中,广东省政府有权力发出通告,公民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实行应急处置措施
银行网点作为公共场所,客户进入时需要根据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网点客户有义务配合体温检测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于 2024 年2 月 5 日发布的《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告》(第 1 号)第一条要求:广州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含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规定,网点客户有义务配合戴口罩和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网点客户违反以上法律义务将可能承担的责任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客户在银行网点区域内出现不根据规定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出现发热拒不配合离开,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等情形,将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
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