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是当前推进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人民群众最关切、最期待,官民矛盾较尖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相对集中的领域,牵系党的形象、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该领域的强制执行现状和法院面对的实践难题十分紧迫,需要党中央高度关注和统筹安排,在制度设计层面着力推“”进裁执分离改革,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定位,以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3年以来,笔者先后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央综治办等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并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专项调研,而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强制执行的现状涉及征收拆迁的强制执行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以及违法建筑拆除三个方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前的法规依据是2011年1月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涉及两类强制执行:一是非诉环节的强制执行,即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诉讼环节的强制执行,即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或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一方因他方不履行而起诉,公选王遴选网公众号整理,法院作出裁判后的强制执行。《条例》施行以来,房屋征收工作逐年递增,全国市、县级政府于2011年作出征收决定470个(涉及62510户,面积逾220万平方米);2012年作出征收决定4800多个(涉及100万户,面积逾1亿平方米);2013年作出征收决定6330多个(涉及122万户,面积逾2亿平方米)。由此而形成的大量补偿决定、补偿协议都可能涉及强制执行。按照《条例》施行前的旧有规定,在非诉环节,既有“”政府直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行政强拆,也有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者在各地一般占到80%“”以上,后者通常被理解为由法院强制执行。新“”“”《条例》将双轨变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单轨,一时全国法院无法承受巨大压力。经过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艰苦沟通协调,我院于2012年5月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了法院审查“作出准予裁定后,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种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方式即是“”我院强调的裁执分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行政强制法》(2013年1“月施行)审议报告中指出考虑到这种执行方式尚在改革探索,草案对具体执行方式可”不作规定,给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有空间。但是,“”裁执分离在实践中遭遇巨大阻力,主要体现为无论在非诉还是诉讼环节,因缺乏一元性规定,地方党政机关往往强力要求法院执行。(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目前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涉及非诉和诉讼环节的强制执行。法定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强制执行原因通常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拒不执行土地主管部门据征地批文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有涉及因上述决定或有关各方在《土地管理法》规定“”之外签订补偿协议引发诉讼后在诉讼阶段的强制执行。从统计数据看,近年来全国征地总量大致稳定:2010年为46万公顷(其中农用地35万公顷),2011年为57万公顷(其中农用地39万公顷),2012年为52万公顷(其中农用地39万公顷),2013年53万公顷(其中农用地37万顷)。虽然新公布的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耕地数量第二次普查(2007-2009年)比第一次普查(1984-1997年)多出2亿亩(约1300万公顷),但只表明测量方法改进而非实际数量增多。在许多地方,因农民实际所获征地补偿与政府拍卖土地收益存在巨大反差,有关货币补偿法定最高限额“”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和群众期待,加之征地三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分配方式存在诸多乱象,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房屋只作为地上附着物缺乏专门性规范,农民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难以充分到位,加之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导致强制执行难度增大,遭遇的各种抵触对抗更为激烈。如2011“年湖南株洲发生4.22”汪家正自焚事“”件后,在中央三令五申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