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
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低保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 50%给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 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 80%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640 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 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 80%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 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依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 〔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 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 85%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 2 万元的部分按 80%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