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补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 50%给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 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 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640 元。 〔三〕护理救助。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 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 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 元。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依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对接护理处〕 〔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 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 85%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 2 万元的部分按 8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五〕特别救助。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低保家庭中 80 岁以上 〔含 80 岁〕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 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0 元。 〔六〕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内的;不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由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