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猎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纳其他技术手段,猎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名词解释 1、“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简称“三大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计算机信息系统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作广义的、宽泛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第十一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分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作出了定义,可以帮助理解
具体条文自行检索,或者参阅公众号“网络犯罪讨论社”的文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四要件说,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客体、客观、主体、主观
只有四个要件同时满足《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1、客体要件 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相近用词有权益、法益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本罪的罪名是复合罪名,可以分开为“非法猎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猎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存放在光盘、U 盘中的数据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数据即包括系统数据、应用程序,也包括应用程序处理的各种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