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建设工程意外损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意外损害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的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建设工程意外损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根据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意外损害保险.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意外损害保险监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工作由三亚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法律规范三亚市建设工程意外损害保险市场,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理赔标准,保障投保企业及员工的保险利益,由三亚市建筑业协会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择优选择一家品牌好、专业技术强、服务形象好、具有较丰富的同类业务工作经险且在海南省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做为我市建设行业的保险经纪服务公司,并能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由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施工企业组织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选出五家保险公司组成我市建筑行业共保体,并通过招标确定其中一家为首席承保人。第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保险公司的招标方案(含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应报市政府、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保险公司合同期均为叁年,到期重新招标。第七条 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教育培训保质、保量、有序开展,保险经纪公司、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和市建筑业协会应共同组成保险服务培训中心,为参加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免费开展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费由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安全风险防范费用专项列支。第八条 建设工程意外损害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损害事故的,均为被保险人。 第九条 建筑意外损害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