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动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4〕41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进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林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专项资金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第五条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包括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第六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 1 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省级财政还可补助其他造林主体。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各类造林补助标准。第七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省级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还可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各县(市、区)根据省林业厅、财政厅部署及工作实际,当年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与我市申报的任务一致时,根据申报的任务下达各县(市、区);当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多于或少于我市申报的任务时,根据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林木采伐、松材线虫病除治面积、各地中幼林面积、森林资源和其他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