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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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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阔市民和各单位的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 20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E-mail:fzb01@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法律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舞创新) 本市鼓舞进展和采纳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舞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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