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63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市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24 年 3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村道,包括乡道、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乡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交通、交通港口和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民自愿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和宣传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投入保障制度,优先补贴危桥改造以及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公路建设.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装备. 市、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公路相关管理规定和养护知识,提高农民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