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63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市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24 年 3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村道,包括乡道、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乡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交通、交通港口和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民自愿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