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标 准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摘要)1 总 则1
2 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
3 本规定可适用于下列参数的非独立锅炉房
1 蒸气锅炉房: 0
16t/h<单台锅炉房的额定蒸发量≤12t/h;0
16t/h<总额定蒸发量≤40t/h:额定出口蒸气压力≤1
6MPa(表压);蒸气温度为饱和温度
2 热水锅炉房:单台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0
1MW≤额定出力≤7MW;0
1MW≤总额定出力≤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4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确保安全、操作方便的原则
5 有关锅炉房设计,本规定未提及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规定
2 锅炉房的位置2
1 一般规定2
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宜与其它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商场、候车室等)内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非独立锅炉房应靠外墙设置
4 气体燃料锅炉房应设燃气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7 锅炉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锅炉占地(包括锅炉前、后、左、右检修场地 1m)面积的 10%,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8 非独立锅炉房应采纳防爆墙、现浇楼板与贴邻部位隔开
9 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2 地上首层锅炉房2
3 地下(半地下)锅炉房地上首层和地下(半地下)锅炉房装机容量符合本规定 1
2 条各项参数要求
3 锅炉房应有独立强制机械送排风系统
4 锅炉房宜设二个出口,直通室外的不得少于一个
4 楼层中锅炉房2
2 锅炉装机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2
1 蒸气锅炉: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