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标 准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摘要)1 总 则1。0.2 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1.0。3 本规定可适用于下列参数的非独立锅炉房.1。0。3。1 蒸气锅炉房: 0。16t/h<单台锅炉房的额定蒸发量≤12t/h;0。16t/h<总额定蒸发量≤40t/h:额定出口蒸气压力≤1。6MPa(表压);蒸气温度为饱和温度。1.0。3。2 热水锅炉房:单台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0。1MW≤额定出力≤7MW;0.1MW≤总额定出力≤28MW,额定出水温度≤95℃。1。0。4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确保安全、操作方便的原则.1.0。5 有关锅炉房设计,本规定未提及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规定。2 锅炉房的位置2.1 一般规定2。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宜与其它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2。1。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商场、候车室等)内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2.1。3 非独立锅炉房应靠外墙设置。2。1.4 气体燃料锅炉房应设燃气报警器等安全装置。2。1。7 锅炉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锅炉占地(包括锅炉前、后、左、右检修场地 1m)面积的 10%,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2。1。8 非独立锅炉房应采纳防爆墙、现浇楼板与贴邻部位隔开。2.1。9 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2。2 地上首层锅炉房2。3 地下(半地下)锅炉房地上首层和地下(半地下)锅炉房装机容量符合本规定 1.0。3.1 及 l.0。3。2 条各项参数要求。2。3.3 锅炉房应有独立强制机械送排风系统.2。3.4 锅炉房宜设二个出口,直通室外的不得少于一个。2.4 楼层中锅炉房2.4.2 锅炉装机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2。4。2。1 蒸气锅炉:0。16t/h<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2t/h,0.16t/h<总额定蒸发量≤4t/h,额定出口蒸气压力≤1。0MPa.2.4。2.2 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0。1MW<单台额定出力≤1。4MW,0。1MW<总额定出力≤2。8MW,额定出水温度≤95℃.2。4。4 锅炉房必须有二个出口通向安全楼梯或露天平台.2。5 屋顶锅炉房2。5。1 屋顶锅炉房的要求应符合本规定第 2。4.3、2。4.4 条的有关要求.2。5。2 多层建筑和裙房屋顶锅炉房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2.5。2.1 蒸汽锅炉:0。16t/h<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10t/h,0。16t/h<总额定蒸发量≤4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l。6MPa.2。5.3 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