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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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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法律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特许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可以实行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实施原则)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舞参加) 鼓舞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实行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管理体制) 市进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特许经营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对服务于特定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可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分工,由市进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项目要求)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建设进展需要. 第九条(实施方案内容)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实施机关)应当拟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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