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食堂设置) 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 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干净,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食堂应当距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 10 米以上
第五条 (布局和建筑设置) 食堂应根据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幼儿园食堂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的有关规定
中学(包括职技校、中专)、小学食堂厨房总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45—90)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学食堂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8m2,小学食堂备餐间面积不得少于 15m2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厨房总面积不得少于 170m2,其中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30m2
中学学生人数大于 1400 人;小学学生人数大于 1125 人,学校食堂应相应增加厨房各专用场地使用面积,并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六条 (设施和设备) 食堂应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配备足够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食堂各专用场地应配置以下设施: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