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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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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食堂设置) 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 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干净,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食堂应当距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 10 米以上. 第五条 (布局和建筑设置) 食堂应根据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幼儿园食堂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的有关规定. 中学(包括职技校、中专)、小学食堂厨房总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45—90)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学食堂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8m2,小学食堂备餐间面积不得少于 15m2。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厨房总面积不得少于 170m2,其中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30m2. 中学学生人数大于 1400 人;小学学生人数大于 1125 人,学校食堂应相应增加厨房各专用场地使用面积,并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六条 (设施和设备) 食堂应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配备足够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食堂各专用场地应配置以下设施: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应分别设有主食、副食品和调味品置放区域,各区域应相对独立。 (二)原料初加工场地应分别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切配加工操作台,并有明显标志;设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三)烹饪加工场地的灶台和蒸饭间应当安装有效的排气罩;应当设有烹饪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 (四)备餐间应设有二次更衣设施、空调、备餐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 2.5 米左右,安装数量以 1W/M3 计算。备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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