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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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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本市对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要求,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根据“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地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鼓舞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干净卫生等法律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督管理,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市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广告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乡)政府在所涉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搭建、环保、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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