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作者: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点击次数:441 【颁布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法规文号】沪市政法(2001)930 号【颁布日期】2001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1 年 10 月 1 日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法律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明确项目法人和工程管理公司的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政(含越江设施)、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招商项目,均应遵守本试行规定
第三条本试行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本试行规定所称的工程管理公司,是指具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被列为推行代建制试点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工程立项、市场法律规范、监督管理等政府管理职能,其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前期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参加比选的工程管理公司不得少于 3 家
对工程规模小且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直接选择工程管理公司,但必须经市市政局同意
第六条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时,在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资质条件范围内,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择优选择: (一)工程管理公司的管理业绩、企业信誉; (二)出任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资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