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 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 土地估价师应当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协助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员,应当通过本市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合格证》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分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和撤销注册。 房地产估价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该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房地产估价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或脱离原注册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初始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手续. 房地产估价人员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向初始注册机构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