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1/15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2/15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3/15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建设财力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城建资金投入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资金投入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活动,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专项验收是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的验收。专项验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第三章不作具体规定。第五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或交付使用。第六条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一) 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六)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第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处理原则.主任或组长对争议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能确定时,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作进一步抽样检测.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