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4〕35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纳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舞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进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进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进展重点支持目录(2024)》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舞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 1∶1 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