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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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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2024 年 6 月 17 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二章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度限制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第四条碳排放配额(SHEA)挂牌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幅限制: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临近碳排放配额清缴期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公告,并报告市进展改革委.第三章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第六条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持有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量.会员和客户的配额持有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有量限额。第七条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如下:(一)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根据其初始配额数量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如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增?持有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交易所另行申请额度.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二)未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 300 万吨。年度初始配额同一年度最大持有量不超过 10 万吨+100 万吨10 万吨以上,不超过 100 万吨+300 万吨100 万吨以上+500 万吨第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标准.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配额持有量报告标准.第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有量限额的 80%的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若会员、客户未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报告的,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第十一条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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