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诉常州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件字号】(2024)苏民终字第 013 号 【审理日期】2024
31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件代码】117444589 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诉常州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字第 01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以下简称南铁分局)
法定代表人 范鸣云,南铁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钱苏平,江苏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贾小健,江苏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常州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康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国钢,怡康房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谢元福,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邓慧杰
上诉人南铁分局与被上诉人怡康房产公司委托代建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常民一初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03 年 1 月 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3 年 2 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南铁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钱苏平、贾小健,被上诉人怡康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元福、邓慧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怡康房产公司开发的怡康花园小区总面积 35 万平方米,占地约 350 亩,北临沪宁铁路
其中有宽 27 米、长 200 米的土地使用权属南铁分局所有
为解决职工住房,1999 年 11 月 23 日,南铁分局(甲方)与江苏省建设房屋开发总公司常州公司(后整体转给怡康房产公司)(乙方)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建常州怡康花园临铁路部分职工住宅并参加怡康花园组团协议书》(以下简